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平臺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我局起草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廣大公眾提出意見,并通過以下方式于2021年10月14日前反饋我局:
一、登錄市場監(jiān)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發(fā)送電子郵件至:wjsgfc@samr.gov.cn。請在郵件標題加注“《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三、郵寄紙質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jiān)管總局網監(jiān)司,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表面加注“《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附件:1.《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jù)。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fā)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于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p>
二、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p>
附件2
2.《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平臺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作出修改:
一是延長反通知后等待期。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p>
二是為了緩和反通知等待期過長帶來的可能的交易損失問題,增加一款規(guī)定:平臺內經營者提出擔保,用于賠償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的,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規(guī)定: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