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馬鞍山沃斯卡門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為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35857220號“VOSK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第5467459號“沃斯卡VOSKAR”商標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見《商標公告》第1673期),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