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納稅
內容:自然人A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的70%股權(自然人A出資甲公司的成本是1元/每元注冊資本)。A計劃將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權轉讓給乙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作價是1元/每元注冊資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冊資本的凈資產(chǎn)約1.4元。1.請問該股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繳哪個人所得稅?2.如需納稅,請?zhí)峁┘{稅計稅依據(jù)、納稅時點等政策法規(guī)。3.如需繳納個稅,是否有相關規(guī)定可以申請延期納稅?是否可以申請地方留存部分個稅返還?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1-02-24 17:30
回復內容: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第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擬進行股權轉讓的收入低于其股權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同時,根據(jù)67號公告第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將股權轉讓給其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jù)67號公告第十四條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納稅人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的,應根據(jù)67號公告第二十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包括下列情形:(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jīng)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jù)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三、目前針對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入股和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等情形有分期繳納和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由于不同情況下所涉及政策較為復雜,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
四、地方留存部分個稅返還事項請向財政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