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guī)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fā)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guī)定,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七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第八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xù)為止。
第九條 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guī)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自行選擇。
第十條 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風險的管理。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