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篇:無住所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一、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居住時間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一條規(guī)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xù)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第二條規(guī)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二、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guī)定:“一、關于所得來源地(二)關于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guī)定。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zhí)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zhí)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之比。
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本公告所稱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fā)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fā)放的數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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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民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網站以及APP給境內孩子提供英語培訓,取得的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網站以及APP提供培訓服務,如果個人沒有來境內,則不屬于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