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视频无码一区二区免费看_国产野外强奷系列 在线播放_欧美国产综合色视频_免费国产a国产片高清下载_999精品免费视频网站

大通天成

13391522356
全國咨詢服務:8:00-22:00

知識庫> > 正文

“FENDI”商標侵權案終于塵埃落定 益朗、奧特萊斯敗訴

更新時間:2024-11-25 03:44:28     發(fā)布時間:2021-03-08 09:43:06     作者:財稅小編-王曉月



摘要:FENDI商標侵權案終于塵埃落定 益朗、奧特萊斯敗訴,備受關注的國際知名品牌FENDI所有權人芬迪有限公司與上海益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昆山)商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

  3月4日,備受關注的國際知名品牌“FENDI”(中文譯名“芬迪”)所有權人芬迪有限公司(下稱芬迪公司)與上海益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益朗公司)、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昆山)商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

  在歷經一審、二審之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宣判,認定益朗公司、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侵害了芬迪公司的服務商標專用權,構成擅自使用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連帶賠償芬迪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35萬元,維持了二審判決。

  一審認定構成商標合理使用

  2015年9月,由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運營的昆山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商場盛大開業(yè),其租給益朗公司的9間店鋪開始銷售“FENDI”“LOEWE”等大牌商品。然而,一年后,法院寄來的一紙訴狀,卻給兩家公司澆了一盆冷水,起訴它們的正是芬迪公司。

  芬迪公司認為,早在上世紀80年代,該公司就開始在中國境內注冊了“FENDI”等系列商標,后來,公司又將上述商標及中英文字號“FENDI”“芬迪”用于高級皮革產品、服裝等,通過長期的經營和推廣,該中英文字號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應當被視為“企業(yè)名稱”,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2016年4月,芬迪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益朗公司在商品、店招等處單獨、突出使用“FENDI”商標,構成了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明知其侵權而不制止,構成幫助侵權;兩公司在商場宣傳冊、微信公眾號等處使用“FENDI”商標和“芬迪”字號,侵犯了芬迪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了擅自使用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兩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刊登的“大牌駕到-FENDI”一文,是虛假宣傳。

  芬迪公司指出,兩公司的上述行為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認,以為涉案店鋪是芬迪公司的直營店或品牌折扣店,進而從中非法獲利,故要求兩公司連帶賠償100萬元。

  對此,益朗公司表示,其銷售的是“平行進口”商品,可以在合理范圍內使用“FENDI”商標。該公司僅在店招處使用了“FENDI”商標,目的是告訴消費者商品來源于芬迪公司,這是合理范圍內的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至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益朗公司代理人提出,芬迪公司僅在部分紙媒上進行了宣傳推廣,曝光率并不高,其營業(yè)收入也多年沒有顯著增長,銷售額更無法與同行相比,可見,其中英文字號不能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企業(yè)名稱”予以保護。

  而對于虛假宣傳的指責,“我們對公眾號刊登文章的行為不知情,沒有共同實施上述行為?!贝砣嗽谕徶斜硎尽?/p>

  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則辯稱,益朗公司使用“FENDI”標識是正當行為,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不構成幫助侵權。“況且,芬迪公司在昆山并沒有設立公司或銷售機構,益朗公司的客戶又為昆山本地客戶,所以,芬迪公司沒有任何損失?!笔讋?chuàng)奧特萊斯表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益朗公司在店招等處使用涉案商標,目的是告訴消費者商品來源于芬迪公司,方便他們在大商場里購物,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屬于商品商標的合理使用范圍。

  一審法院指出,兩公司使用涉案字號,是為了指示商品來源,不構成擅自使用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微信號文章是在合理使用范疇內,不構成虛假宣傳,故駁回了芬迪公司的訴訟請求。

  芬迪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

  二審改判構成服務商標侵權

  二審中,芬迪公司堅持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益朗公司就撤銷了櫥窗里的區(qū)別標志,可見它主觀上具有迫切的、強烈的利用‘FENDI’招牌誤導公眾的故意,也表明該公司在原審期間才添加的所謂區(qū)別標志,不過是為了誤導原審法院作出錯誤的認定?!倍忛_庭后,芬迪公司代理人直截了當?shù)刂赋觥?/p>

  該代理人指出,在目前常見的零售商業(yè)活動中,無論是GUCCI、BURBERRY等奢侈時尚品牌,還是ADIDAS、NIKE等運動休閑品牌,通常只有商標權利人的直營店或授權專賣店,才會在店招上單獨使用所售商品的商標,這已經成為廣大消費者普遍接受的商業(yè)常識。由此可見,店鋪店招已經成為識別和判斷奢侈品直營店、授權專賣店的主要商業(yè)標志。

  “涉案店鋪在店招上對‘FENDI’商標的使用,幾乎完全仿照了芬迪公司的直營店,從相關公眾看來二者幾乎沒有差別。”該代理人表示,益朗公司的上述做法并不合理,而且也不符合“平行進口”商的通常使用方式。

  芬迪公司認為,益朗公司目前的做法足以讓消費者以為,涉案店鋪是芬迪公司的直營店或授權專賣店,服務提供者就是芬迪公司,或與芬迪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

  為佐證自己的觀點,芬迪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公證書、調查問卷及調查報告等證據(jù)。根據(jù)調查報告,在奧特萊斯廣場及附近隨機抽樣的42名受訪者中,69%認為涉案店鋪與“FENDI”品牌方存在關系,66.7%表示沒有在奧特萊斯商場內看到過“EAST DOMAIN”文字和圖形標識。而在看到過上述“EAST DOMAIN”標識的10名受訪者中,有7人認為,該標識與“FENDI”品牌方存在關系。

  益朗公司、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則堅持其在一審中的各自觀點。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店鋪上使用“FENDI”商標,是告訴消費者涉案店鋪的經營者是芬迪公司,或者與芬迪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這已經超過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的必要范圍,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誤認,不屬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該使用方式與第35類服務“企業(yè)經營、企業(yè)管理”的服務類別相同,構成服務商標的侵權。

  至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芬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芬迪公司字號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可以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企業(yè)名稱”進行保護。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該字號,并且已經致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擅自使用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還明確,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作為商場管理者,明知益朗公司除了銷售“FENDI”商品之外,與芬迪公司之間并無其他授權關系,卻沒有制止益朗公司的侵權行為,還在樓層指示牌等處使用涉案標識,刊登涉案文章,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關于賠償數(shù)額,二審法院認為,益朗公司的上述行為既構成商標侵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屬于侵權競合,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不應重復計算。本案中,芬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損失,也無法證明益朗公司的獲利,所以,綜合涉案標識的知名度,益朗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以及芬迪公司的維權合理支出等,法院酌情確定益朗公司賠償芬迪公司35萬元,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益朗公司不服,認為二審判決將使“平行進口”行業(yè)無法生存,于是提出了再審,要求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芬迪公司所有訴訟請求。

  2018年6月,上海高院作出裁定,提審該案。

  再審維持二審判決

  再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標識是否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標識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原二審判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誤”三個問題展開了辯論。

  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為,益朗公司在店招上單獨使用“FENDI”商標,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其與芬迪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雖然該公司在廊橋、購物袋、櫥窗等處設置了區(qū)分標識,但不足以消除上述混淆,故兩者是類似服務。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商標屬于商標法列舉的商標侵權行為。

  上海高院指出,益朗公司的使用行為,既可以告知消費者其銷售的商品來源于芬迪公司,又能幫助消費者迅速找到店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過,該使用行為客觀上產生了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直接損害了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對奧特萊斯商場內合理使用商標的必要范圍應當予以限縮。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芬迪公司的字號,引人誤認其店鋪與芬迪公司具有關聯(lián)關系,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高院認為,鑒于益朗公司在涉案店鋪店招上單獨使用“FENDI”標識的行為,既構成商標侵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屬于侵權競合,不應重復計算賠償數(shù)額。原二審判決綜合考慮涉案標識的知名度,益朗公司的主觀過錯,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以及芬迪公司的合理維權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益朗公司賠償芬迪公司35萬元,尚屬合理,可予以維持。

  此外,首創(chuàng)奧特萊斯為益朗公司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幫助,應當與益朗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上海高院作出再審宣判,維持二審法院的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朱佳平告訴記者,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品牌方和銷售商正從原先的生產—銷售縱向關系,逐步發(fā)展為縱向關系與銷售環(huán)節(jié)橫向競爭關系兼具的市場競爭關系。一方面,品牌方正從原先商品生產者的定位走向銷售終端,逐步建立起自有的銷售體系,如旗艦店、專賣店等。另一方面,品牌方自有銷售體系之外的其他銷售商也逐漸形成了一些區(qū)別于品牌方專賣店的銷售模式,如品牌集合店等。

  而該案中,益朗公司在涉案店鋪店招上使用“FENDI”標識的行為,模糊了上述兩種銷售渠道的界線,遏制了品牌方與銷售商在銷售環(huán)節(jié)的橫向競爭,故該商標使用行為不符合商業(yè)慣例,也不構成商標的合理使用。

  上海高院通過該案判決,提醒益朗公司等“平行進口商”,雖然我國法律未明確禁止“平行進口”行為,但商家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經營的商品而使用商品商標時,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不能傳達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信息,以免承擔侵權的后果;同時也提醒奧特萊斯等商場管理者,一旦發(fā)現(xiàn)商鋪存在侵權行為,要及時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面臨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原文標題:“FENDI”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塵埃落定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wǎng)

熱門搜索
熱門資質標簽:   商標侵權商標糾紛
熱門閱讀
相關推薦

產品推薦:

電話咨詢
售前咨詢電話

13391522356

在線咨詢 官方微信
微信掃一掃

互聯(lián)網(wǎng)資質服務

qc
售后投訴
微信掃一掃

售后投訴客服

qc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