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jié)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jié)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jié)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一節(jié)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jié) 表演
第三節(jié) 錄音錄像
第四節(jié)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 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成果。
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ㄒ唬┓?、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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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七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tǒng),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jiān)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jiān)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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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jié)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創(chuàng)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十七條 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第十九條 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第二十條 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將未發(fā)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fā)表權的侵犯。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在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在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jié)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fā)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jié)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八條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九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十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一節(jié)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四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jié)。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七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jié) 表演
第三十八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砻鞅硌菡呱矸荩?/span>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